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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齐立保字第3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刘华亮与张武波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华亮,张武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齐立保字第381-1号申请人:刘华亮,男,汉族,住齐河县。被申请人:张武波,男,汉族,住齐河县。申请人刘华亮与被申请人张武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齐立保字第38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张武波的工程款55万元,申请人刘华亮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40万元工程款的冻结。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被申请人张武波的工程款40万元的冻结。二、继续冻结被申请人张武波的工程款15万元,冻结期间不得支付等,冻结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颜 静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建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