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75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展翅飞与唐新军、马胜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展翅飞,唐新军,马胜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7538号原告:展翅飞,男。委托代理人:苏兆峰、安徽皖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苏扬,安徽皖光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唐新军,男。被告:马胜英,女。原告展翅飞与被告唐新军、马胜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梅厚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展翅飞及委托代理人苏兆峰及苏扬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唐新军、马胜英经传票传唤未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唐新军、马胜英系夫妻关系,原告展翅飞与被告唐新军系朋友关系,自2013年10月23日至2014年1月26日��,被告以做生意资金紧张为由,分四次向原告借款,共计105万元,第一笔借款发生于2013年10月23日。原告向被告唐新军通过银行转款25万元,双方书面约定:用款期限为1个月,月息为百分之二。第二笔借款发生于2013年11月16日。原告向被告唐新军通过银行转款40万元,双方书面约定:用款期限为1个月,月息为百分之二。第三笔借款发生于2013年12月8日。原告向被告马胜英通过工商银行转款,共计20万元。双方口头约定月息为百分之二。第四笔借款发生于2014年1月26日。原告向被告马胜英转款20万元,双方口头约定,月息为百分之二。被告唐新军、马胜英未向法庭提交答辩状。经审理查明:被告唐新军、马胜英系夫妻关系。被告唐新军向原告展翅飞借款四笔,第一笔是:2013年10月23日。原告向被告唐新军通过银行转款25万元,唐新军给原告打借条一张,约定主要内容为:“一、今借到展翅飞现金贰拾伍万元整(¥250000.),用期一个月,月息2%”。第二笔是:2013年11月16日。原告展翅飞向被告唐新军通过银行转款40万元,被告唐新军借款后给原告展翅飞出据借条一张,该借条约定:“今借到展翅飞现金肆拾万元整(¥400000.)用款期限壹个月,息2%,此据,唐新军,2013年11月16日”。第三笔借款是被告马胜英于2013年12月8日向原告展翅飞借款。原告展翅飞向被告马胜英通过银行转款20万元,有原告展翅飞给被告马胜英安徽省农行清算中心转账手续为凭。第四笔借款是被告马胜英2014年1月26日向原告展翅飞借款20万元,有原告展翅飞给被告马胜英通过工商银行转账手续为凭。被告唐新军、马胜英分四笔向原告展翅飞借款本金合计为105万元。上述事实有原告身份证,两被告的户籍信息、工商银行的存取款凭证、转款记录复印件、安���省宿州市骏腾棉麻加工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信息、原告的庭审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唐新军、马胜英向原告展翅飞借款有被告给原告出具的借条及银行的转账手续为凭,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因此,原告展翅飞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唐新军、马胜英向原告展翅飞借款本金为105万元,但,第一、二两笔(借款数额为65万元)有被告唐新军给原告展翅飞出具了借条约定了月息为2%。该约定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应为有效,应予认可;第三、四两笔是原告展翅飞给被告马胜英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的,未另出具借条约定借款利息,原告称口头约定了2%的月利率,但,无证据证明,应不予认可。又因该借款发生在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两被告夫妻共同债务。因此,该借款应由两被告共同承担。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及相关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胜英、唐新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给原告借款1050000元及利息(按借款有利息约定2%月利率的第一笔25万元数额自借款之日2013年10月23日起算至该借款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借款有利息约定2%月利率的第二笔40万元数额自借款之日2013年11月16日起算至该借款履行完毕之日止;),两被告互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417元,由两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16833元,上���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梅厚龙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