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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江执字第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文某甲、文某乙与付某某申请执行付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某甲,文某乙,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江执字第249号申请执行人文某甲,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学生。申请执行人文某乙,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学生。法定代理人文某丙,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居民。法定代理人王某某,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居民。被执行人付某某,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合江民初字第1777号民事判决书,立案受理文某甲、文某乙申请执行付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但被执行人付某某至今未全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付某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江县支行有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付某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江县支行的存款7,9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廷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夏益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