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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户民初字第005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郑某某离婚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户民初字第00526号原告杨某某,男,1977年9月28日生,汉族,农民。被告郑某某,女,1976年2月15日生,汉族,农民。法定代理人郑某甲,男,63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郑某某离婚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其余受理费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贺小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锦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