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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民一初字第00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何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0193号原告:何某,男,197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宏武,安徽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女,198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何某负担。审判员  江金川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何玉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