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民一初字第00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何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0193号原告:何某,男,197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宏武,安徽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女,198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何某负担。审判员 江金川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何玉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