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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王汉生与张林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汉生,张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保字第45号申请人王汉生。被申请人张林,张家口市森泰商贸有限公司经理。申请人王汉生因与被申请人张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张林名下银行存款18096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林名下银行存款18096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乔德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芬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