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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海民初字第00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常熟市第二人民医院与范云华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熟市第二人民医院,范云华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熟海民初字第00043号原告常熟市��二人民医院,住所地常熟市海虞南路**号。法定代表人吴钢,院长。委托代理人金欢,江苏华元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陆俊芳,江苏华元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云华。委托代理人叶余兰。原告常熟市第二人民医院诉被告范云华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苏志鑫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常熟市第二人民医院的委托代理人金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范云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常熟市第二人民医院诉称: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医药费35775.7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范云华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范云华2013年3月5日因脑外伤等疾病入住常熟市第二人民医院进行治疗,于2013年5月13日出院,共计发生医疗费67275.70元,至出院时尚���原告治疗费35775.7元。现因被告未能还款,故原告诉讼来院。以上事实有出院记录、病人费用大项统计、住院费用清单、欠条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佐证。本院认为:被告范云华入住常熟市第二人民医院进行治疗,至今尚欠医疗费35775.7元,本院予以认定。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上述结欠医疗费,其主张合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被告范云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了应诉抗辩的权利,由此可能产生不利的诉讼后果由其自负。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范云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常熟市第二人民医院医疗费35775.7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信银行常熟东南经济开发区��行,账号:73×××17)。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7元,由被告范云华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名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99。代理审判员 苏 志 鑫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陆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