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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民初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付德华与张绍蓉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德华,张绍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民初字第136号原告付德华。被告张绍蓉。本院在审理原告付德华诉被告张绍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自己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德华撤回对被告张绍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70元,减半收取1135元,由原告付德华负担。审判员  夏俊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 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