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益赫执字第6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卜端锋、贺漫平与张石良、曹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漫平,卜端锋,曹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益赫执字第645号申请执行人贺漫平。申请执行人卜端锋。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曹琪。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卜端锋、贺漫平与被执行人张石良、曹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张石良、曹琪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卜端锋、贺漫平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卜端锋、贺漫平与被执行人张石良、曹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戬审 判 员 张 佐审 判 员 谭环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李 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