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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民初字第549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林加贵诉与徐兴丁、章梅珍、林家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加贵,徐兴丁,章梅珍,林家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初字第5496号原告林加贵,男,汉族,1979年4月21日出生,住南安市。委托代理人汪小燕,福建正成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兴丁,男,汉族,1982年8月15日出生,住安溪县。被告章梅珍,女,汉族,1984年5月1日出生,住安溪县。被告林家全,男,汉族,1981年12月21日出生,住南安市康美镇福铁村福水***号,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8112209250本院于2014年9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林加贵诉与被告徐兴丁、章梅珍、林家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林加贵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加贵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加贵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黄清洁人民陪审员  黄晋邓人民陪审员  戴吉成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黄正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