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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绥民初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民初字第138号原告黄某某,女,1971年5月25日出生,苗族,农民。被告杨某某,男,1969年12月22日出生,苗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审判员  申宏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依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