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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桦民一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宋文富诉阮学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文富,阮学平,李淑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桦民一初字第73号原告:宋文富,男。委托代理人:孙桂艳(系原告妻子),女。被告:阮学平,男。被告:李淑芹,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文富与被告阮学平、李淑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6日以被告已经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文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8.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宋文富负担484.00元,余款484.00元退还给原告;财产保全费487.00元由原告宋文富负担。审判员 ??庞玉占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冷 文 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