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蕲春执字第0055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湖北未来钢构有限公司与湖北祥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未来钢构有限公司,湖北祥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蕲春执字第00555号申请执行人湖北未来钢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群,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湖北祥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维宏,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湖北未来钢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祥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6日作出的(2012)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185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申请执行人湖北未来钢构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本院于2014年10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湖北祥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未来钢构有限公司书面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2)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185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文胜审判员 王晓勇审判员 吕元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琳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