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湛吴法刑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吴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川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湛吴法刑初字第48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甲,男,1960年12月24日出生,广东省吴川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东省吴川市。因本案于2014年11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吴川市看守所。吴川市人民检察院以吴检刑诉(201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吴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媛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甲从2014年11月8日起至2014年11月15日,在其位于吴川市的住宅处为赌博人员提供赌博场所,前后共收取庄家给付的报酬约1200元。2014年11月15日,公安民警在吴川市将参赌人员抓获,并在现场查获赌资5300元及赌具板九牌1副。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人林某梅、陈某连、李某琼等人的证言,收缴物品清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到案经过,被告人李某甲等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为获取利益,明知他人实施赌博行为而为其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李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开设赌场的时间较短,获取的利益较小,建议对被告人李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经查,该量刑建议与被告人李某甲的罪责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李某甲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6日起至2015年7月15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林 华 景代理审判员 刘 敏 英人民陪审员 杨 学 聪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丽(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