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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刑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李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永刑初字第43号公诉机关永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男,198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福建省安溪县。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14年11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逮捕。现羁押于永安市看守所。辩护人李燕淇,福建众强律师事务所律师。永安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公刑诉(2015)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被告人李焕李及其辩护人对本案的量刑事实提出异议,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依法决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谢海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李燕淇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永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李某以营利为目的,在永安市闽东商城7栋二层3号店面开设游戏机店。后于2014年11月初在店内摆放分别具有八人位的“幸运大师”游戏机和“捕鱼Ⅲ”游戏机,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直至2014年l1月10日被永安市公安局查获。经永安市公安局认定,该两台游戏机属于有上分下分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于2014年11月22日主动到永安市公安局燕南派出所接受调查。对于以上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属自首。被告人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辩护人李燕淇认为,本案涉案金额不大,社会危害性较小。被告人李某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属自首;没有前科劣迹,有较深的悔罪表现,建议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以营利为目的,于2014年10月份在永安市闽东商城7栋二层3号店面开设游戏机店。后于2014年11月初在店内摆放分别具有八人位的“幸运大师”游戏机和“捕鱼Ⅲ”游戏机,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直至2014年l1月10日被永安市公安局查获。经永安市公安局认定,该两台游戏机属于有上分下分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于2014年11月22日主动到永安市公安局燕南派出所接受调查。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幸运大师”游戏机和“捕鱼Ⅲ”游戏机二台,未随案移送。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证实永安市公安局燕南派出所接举报后前往欢乐台球动漫城店进行检查,经检查该店铺是一个以电动游戏机、台球桌为主的店铺,在店铺后半部分一房间内摆放有两台八人游戏机,疑似赌博机,两台游戏机均有插电开机但是没有人在玩,游戏机上有一些没有喝完的矿泉水瓶,地上有许多烟头。该所民警对现场两台疑似赌博机进行扣押,后在现场工作人员管某的见证下对欢乐台球动漫城的收银吧台进行检查,发现电脑机打的收银结账单一张、手写记账单-张(显示余分:392171,卡12张中卡号为033客人有3500未退寄在这里)及VIP磁卡十二张,并进行查扣的事实。2、人口基本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证实被告人李某的出生日期、家庭住址等个人身份基本情况,无违法犯罪经历等事实。3、个体工商户登记基本信息,证实永安市燕城欢乐台球动漫城经营者为李某,经营形式为个人经营的事实。4、永安市欢乐台球动漫城合作意向书、店面出租合同、房屋租赁合同,证实2014年8月19日林某乙与林某甲达成房屋租赁。但该合同承租方多增加了一个李某(系李某自行添加)。李某与张亮双方协商共同经营欢乐台球动漫城,并于2014年9月25日林某乙与张亮签订了店面出租合同(该合同经林某乙辨认称合同是林某甲提供给其的,并不是和张亮签的合同)等事实。5、到案经过,证实2014年11月13日,永安市公安局在侦查永安市燕城欢乐台球动漫城涉嫌开设赌场过程中,经侦查发现,永安市燕城欢乐台球动漫城的经营者李某有重大作案嫌疑,经电话通知后,被告人李某2014年11月22日主动到永安市公安局燕南派出所接受讯问的事实。6、证人林某甲的证言,证实他是李某朋友。2014年8月份的时候,他通过招租广告找到了永安市商业广场7栋二楼03号的房东,要租这个房子用来做餐饮生意,后就签订了租赁合同。后来因店铺一直没开起来,9月份中旬的时候,李某跟他说,想要用他租的那个房子开动漫城,他就把租用的闽东二楼店铺交给了李某使用,后面的月租也是李某付的。到了10月份的时候,李某说要办理营业执照,找他拿房屋租赁合同去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但是办理营业执照只能是承租人,他不愿意用他名字办理,所以在租赁合同上加了李某的名字,营业执照就办下来了。后来他就没有管这房子的事情了。他没有参与欢乐台球动漫城经营的事实。7、证人管某的证言和辨认笔某证实他是李某雇佣的工人。2014年10月底,他去了李某开的闽东步行街二楼欢乐台球动漫城上班,负责摆桌球,销售游戏机币,一个月工资是1800元,管理游戏机的还有另外一个人,叫什么名字不知道,店铺外面的游戏机有飞机、坦克、电子鼓、赛车,店铺靠近里面的小房间有两台游戏机,一台可以坐八个人,总共二台,被警察带走了,他不知道被搬走的那两台游戏机是怎么玩的。游戏机店里面小房间被带走的那两台游戏机每天都有人来玩,每天会有一两个人来玩,那两台八人位游戏机每天都有对外营业,是李某亲自管理的。他销售的游戏机币不能放到台球动漫城小房间里摆放的两台机子上用的事实。8、证人林某乙的证言,证实他是李某的房东。闽东商业广场8栋二楼3号店面是他于2014年8月19日租给林某甲的,当时说是做餐饮,后来林某甲在2014年12月上旬又拿了《店铺出租合同》给他,上面已经签好字了,并交代说是和张亮签订的店面出租合同,他就按照林某甲的要求去办了的事实。9、证人但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1月9日晚上20时许,他去宅男宅女旁的动漫游戏城里面的小房间找邓传飞,但是没有找到,11月10日又去那个小房间找邓传飞,还是没有找到,遇到有警察,就被带去问话的事实。10、永安市公安局《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证实永安市闽东商业广场7栋二楼03号欢乐台球动漫城内两台八人位分别标有“幸运大狮”和“捕鱼Ш”的游戏机属于有上分下分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的事实。11、被告人李某的供述,供认他于2014年9月份开始从林某甲处转租了永安市商业广场7栋二楼03号的房子用于经营永安市燕城欢乐台球动漫城,11月份的时候把两台捕鱼赌博机放到了动漫城里面的一个小房间供人赌博,才摆了两三天就被公安机关查获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营利为目的,设置具有上分下分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的设施设备组织赌博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有较好的悔罪表现,系初犯,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适用缓刑。辩护人的以上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其他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公安机关追缴的“幸运大师”游戏机和“捕鱼Ⅲ”游戏机二台,由永安市公安局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卢杰审 判 员  宋明泉人民陪审员  连淑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林燕榕附:本案所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七十六条【缓刑的考验及其积极后果】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