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桂市刑执字第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杨曹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曹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桂市刑执字第431号罪犯杨曹。现在广西桂林监狱服刑。本院于2003年7月1日作出(2003)桂市刑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曹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3年8月12日交付执行。2006年3月22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2007年11月、2010年5月、2012年11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三次,共计减刑四年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21年2月21日止。执行机关广西桂林监狱于2015年2月2日提出减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桂林监狱以罪犯杨曹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曹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度评为优秀学员。自2012年7月至2014年10月止累计获奖励分122.25分。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曹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曹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执行至2019年8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文曙光审 判 员  谢国泉代理审判员  谢 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文胜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