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张民初字第28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张某等与曹某甲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吕某甲,曹某甲,曹某乙,石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张民初字第2837号原告:张某。原告:吕某甲。法定代理人:吕某乙。被告:曹某甲。法定代理人:曹某乙。系被告曹某甲之父。被告:曹某乙。系被告曹某甲之父。被告:石某。系被告曹某甲之母。原告张某、吕某甲诉被告曹某甲、曹某乙、石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6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张某、吕某甲于2015年2月16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吕某甲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吕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张某、吕某甲负担。审 判 长 张成军审 判 员 王 平人民陪审员 赵洪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