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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阳民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王杨与卢成雷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无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杨,卢成雷,罗建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阳民保字第28号申请人王杨,女,1985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济阳县。被申请人卢成雷,男,1987年10月6日,汉族,住济阳县。被申请人罗建民,男,汉族,住济阳县。申请人王杨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查封被申请人卢成雷驾驶的罗建民所有的鲁AJ32**重型普通货车一辆,保全价值2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卢成雷驾驶的罗建民所有的鲁AJ32**重型普通货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玉亮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仲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