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建民初字第019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张彬与薛元兵、吕爱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彬,薛元兵,吕爱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建民初字第01943号原告张彬,居民。委托代理人梁军,建湖县建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薛元兵,居民。被告吕爱萍,居民。委托代理人苏秀花,江苏一枝笔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彬诉被告薛元兵、吕爱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乃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彬的委托代理人梁军,被告吕爱萍的委托代理人苏秀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薛元兵经本院合法传唤,届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彬诉称:2011年2月2日,被告薛元兵因过年家用所需立据向原告借款6万元,后原告追要借款无着。被告吕爱萍与被告薛元兵系夫妻关系,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请求法院判决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6万元,诉讼费、保全费由两被告负担。被告薛元兵未作答辩。被告吕爱萍辩称:吕爱萍对该债务不知情,对薛元彬出具借条有异议,该笔借款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故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薛元彬还有赌博的恶习不排除是赌债。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吕爱萍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被告薛元兵和被告吕爱萍系夫妻关系。被告薛元兵于2011年2月2日立据向原告张彬借款6万元,借据载明:“今借到,张彬人民币陆万元正。¥60000.00元,今借人薛元兵2011年2月2日”。薛元兵借款后,原告追要无着,遂向本院提起诉讼。另,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要求对被告薛元兵、吕爱萍所有的房屋予以保全,本院作出(2014)建民初字第194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告薛元兵、吕爱萍所有的坐落在建湖县近湖街道湖中北路的房屋(房产证号为:11××29)予以查封,限查封金额为7万元。以上事实有借条、结婚证(复印件)及当事人庭审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张彬与被告薛元兵之间发生的6万元借贷关系,经原告提交的证据借条证实,该借贷关系不违反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薛元兵对借款应予清偿。因为该债务发生在被告薛元兵与被告吕爱萍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因此被告吕爱萍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本院对原告主张两被告还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吕爱萍辩称对薛元兵借款不知情,对借条的真实性有异议,借款未用于家庭生活,可能存在赌债为由不承担责任的理由。因为薛元兵在本院有其他已经审理并且发生法律效力的民间借贷案件,对其出具的借据有可对比性,可通过鉴定确定借据的真实性,而吕爱萍未申请鉴定,并且未能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借据不具有真实性,吕爱萍亦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薛元兵在本案所发生的借款未用于家庭生活或者是赌债,故本院对吕爱萍以上辩称不予支持。薛元兵经本院合法传唤,届期未能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薛元兵、吕爱萍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张彬支付借款6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诉讼保全费720元,合计1370元,由被告薛元兵、吕爱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盐城市中汇支行,收款人:盐城市财政局,账号:40×××21)。审判员 李乃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沈 娟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