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醴法民一初字第1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袁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醴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醴法民一初字第1841号原告袁某某,男,1986年8月22日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委托代理人黄石,醴陵市渌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周某某,女,1988年7月5日生,汉族,湖南省新邵县人,住湖南省醴陵市。原告袁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应诉手续及开庭传票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2007年下半年在广州打工时与被告相识,2008年上半年按民间习俗订婚,2009年1月19日在醴陵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未生育子女。原、被告结婚后,原告在长沙打工维持家庭生活,被告一直在家。2011年8月份,被告要求外出打工,原告不同意,劝被告不要外出,安心在家,双方为此发生争吵,原告无奈,只好送被告外出打工,双方过着聚少离多的生活。2012年春节后,原告到被告打工的地方找被告,发现被告已换了手机号码,无法联系,双方从此分居生活至今,故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为支持其请求,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1、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拟证实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结婚证复印件,拟证实原、被告于2009年1月19日在醴陵市民政局登记结婚;3、醴陵市板杉乡唐家冲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拟证实原、被告婚后一直在唐家冲村生活,被告2012年元月外出,至今未归,下落不明。被告既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作答辩及提交相关证据。经庭审举证,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1、2、3来源合法、具有真实性、且与本案相关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基于上述证据,结合原告的陈述,本院查明本案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07年下半年在广州打工时相识,不久后确立恋爱关系,2009年1月19日在醴陵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结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原告在长沙打工维持家庭生活,被告一直在原告家生活。2011年8月份,被告要求外出打工,原告不同意,双方为此发生争吵,后原告妥协,送被告到广州打工,起初双方有电话联系,2012年春节后,原告到被告打工的地方找被告,发现被告已更换了手机号码,无法联系,原告多方寻找,均无果,双方从此分居生活至今。2014年11月,原告诉来本院请求处理。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愿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但被告从2011年8月外出打工后,双方过着聚少离多的生活,夫妻感情逐渐淡薄,特别是自2012年春节后原、被告失去联系,双方一直分居生活至今,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现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原告诉求离婚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到庭,原、被告是否有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无法查实,在本案中不作处理。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应诉手续及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予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袁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现金交纳的,直接向市农行东区支行交通分理处驻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点交纳;汇款或转帐的,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株洲市荷塘支行,收款单位:代收法院诉讼费财政专户,帐号161101040002686。逾期未交纳的,将承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后果。审 判 长 易 平审 判 员 刘 涛人民陪审员 张学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刘 珊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