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简阳民初字第5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刘仕芬与徐洪根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仕芬,徐洪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5)简阳民初字第503号原告:刘仕芬,女,196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委托代理人:马文清,简阳市石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洪根,男,197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仕芬诉被告徐洪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仕芬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仕芬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其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仕芬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05元,由原告刘仕芬负担。审判员 万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