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繁民二初字第00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繁昌支行与万帮斌、林太民、徐立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繁昌支行,万帮斌,林太民,徐立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繁民二初字第00102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繁昌支行,住所地繁昌县。负责人:汪晟,该支行行长。被告:万帮斌,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被告:林太民,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被告:徐立美,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繁昌支行与被告万帮斌、林太民、徐立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繁昌支行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繁昌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繁昌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3��,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繁昌支行负担。审判员 滕修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任雪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