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红法执字第10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杨艳杰与李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艳杰,李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红法执字第1076号申请执行人:杨艳杰,女,汉族。被执行人:李瑞,男,蒙古族。本院在执行杨艳杰申请执行李瑞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李瑞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赤峰市公证处作出的(2014)赤证执字第13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景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乌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