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洮民一初字38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珠海市住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白城分公司与孙宽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市住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白城分公司,孙宽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洮民一初字388号原告珠海市住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白城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海峰,系公司总经理。被告孙宽洮南市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珠海市住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白城分公司诉被告孙宽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珠海市住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白城分公司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邵永文审 判 员 袁铁军代理审判员 何 淼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晓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