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民二初字第23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王敏与广西地王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敏,广西地王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青民二初字第2314号原告:王敏。被告:广西地王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金湖路。法定代表人:柯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雷某,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柯某,该公司行政总监。原告王敏诉被告广西地王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王装饰设计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敏,被告地王装饰设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雷某、柯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敏诉称,原告在南宁台湾街购买住房,交房时间为2015年7月30日。2014年10月18日原告受被告之约提前参加新房装修洽谈。本着对被告的信任,双方当日即签订《委托设计与施工协议书》并现场交付定金5000元。2014年10月25日,原告又参加了由被告举办的凡本月签单客户均可参加的被告公司十周年庆典抽奖活动,原告在现场抽中二等奖即一台价值3800元的空调。在现场,四等奖和纪念品奖都当场兑现,其他奖项被告承诺随时可前往公司领取,或由被告尽快交到客户手中。2014年10月26日原告到被告公司要求领取奖品空调,被告则完全推翻在活动现场的承诺,要求必须待施工队进入新房装修才能兑现奖品,否则不交付奖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一章总则第十条的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被告公司董事长柯丰硕对此给出的理由是:奖票上印有“本活动最终解释权归地王装饰集团所有”的霸王条款。原告意识到被告严重违背了市场诚信道德,最后被告答应2014年10月29日(周三)给予答复。当日原告并未收到被告任何答复,原告觉得被告没有诚信可言。抽奖活动本身就是宣传和树立被告形象,怎能和强制消费挂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章第十六条的规定,经营者的业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为此,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兑现一台价值3800元奖品空调,后原告明确其第一项诉讼请求为:被告向原告支付奖品空调价值即38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地王装饰设计公司答辩称,一、被告在周年庆典上搞抽奖互动,目的是给业主更多回馈,但赠送礼品是以与业主发生实际装修合作关系为前提;抽奖当晚,除电饭煲及一副刀具可以当场兑现外,其他奖品只有施工结算后才能兑现,原告未确定由被告装修的情况下要求赠送空调于理不合,被告坚持施工并结算完毕后才能兑现奖品。二、被告已经进行部分工作,开始进行设计,原告应当支付对应报酬。原告王敏就其诉讼请求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证据1、中奖证据,拟证明原告于被告组织的晚会上抽中空调一台;证据2、《委托设计与施工协议书》、定金收条,拟证明原告与被告达成了初步装修意向并交纳5000元定金后,才参与了被告组织的抽奖活动;证据3、电脑咨询单,拟证明被告主体资格。当庭提交证据4、抽奖信息,拟证明原告抽中的空调价值为3800元。被告地王装饰设计公司就其抗辩主张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证据1、《委托设计与施工协议书》,证据2、收条,证据1-2拟证明原、被告签订装修设计协议,对装修设计进行了约定,因公司周年庆活动,原告已领取签约奖品(当月签约的所有客户均可获得)即价值2200元的iPadmini一台;证据3、收据,拟证明被告收取原告定金5000元;证据4、设计方案及效果图,拟证明房屋装修已经进入设计阶段,效果图尚未交付,如需交付效果图,根据协议书约定原告应补足7680元设计费。经当庭质证,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质证如下:对证据1-3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无法证明被告主张,被告事先并未说明奖品必须在施工结算后才交付。对证据4,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认可,该效果图没有向原告交付,原告从没见过,且从效果图来看,与原告的房屋格局并不吻合,该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质证如下:对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但均无法证明原告主张。证据均无法证明被告承诺奖品当场兑现。赠送礼品以与业主发生实际装修合作关系为前提,在合同履行完毕、工程款结算后才赠送,原告在未确定由被告装修的情况下要求赠送空调没有依据。综合庭上双方的质证意见,双方当事人对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的,本院予以确认;对于双方存在异议的证据,本院将结合全案综合认定。综合全案证据,认定以下事实:2014年10月18日,原告王敏作为委托方(甲方)与受托方(乙方)被告地王装饰设计公司签订《委托设计与施工协议书》。签订前述协议当日,原告按约向被告交纳了定金5000元,并领取了签约奖品即价值2200元的iPadmini一台。因2014年10月时值被告公司周年庆,原告被告知,只要是当月签约的客户,除享受签约送礼回馈外,还可参加被告于2014年10月25日组织的周年庆晚宴活动,并参与抽奖。原告参加了晚宴并抽中奖品空调一台。当晚被告发放的宣传单页上,标注奖品空调价值为3800元人民币。此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均不予交付奖品空调,原告遂诉至法院提出诉请如前,被告则提出答辩如前。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被告是否应当向原告兑现奖品,原告诉请被告支付空调价值即3800元是否应当得到支持。本院认为,一、《委托设计与施工协议书》系原、被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悖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协议依法成立并已生效。二、被告称参与公司周年庆签约送礼活动的客户,还可参加回馈客户的抽奖活动,实际上是向原告发出了新的要约内容,原告前往晚宴并参与抽奖,则双方实际形成了新的合同关系,原告获得了参与抽奖、获得奖品的中奖机会。在该合同关系中,被告是否有支付奖品的义务原本并不确定。但是,一旦原告中奖,被告即产生向原告支付规定奖金或奖品的义务,原告享有领取规定数额奖品或奖金的权利。本案中,一方面,因签订《委托设计与施工协议书》,被告邀请原告参加其举办的周年庆晚宴,并允许原告参加抽奖,于庭审中也确认了原告抽中奖品空调的事实,即认可了原告参与抽奖的资格及抽奖结果。另一方面,被告并无证据证明其于举行抽奖活动时,就奖品如何兑现以及兑现条件、兑现时间向抽奖参与者进行过特别说明。在原告中奖后,被告再以未与原告确立装修合同关系来排除原告的抽奖资格,为奖品的兑现、交付附加条件,于理不合,于法无据。三、对于原告抽中的奖品空调价值3800元,被告并未提出异议,且该奖项设置金额未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限额,被告不予交付奖品空调,原告主张其支付对应空调价值即3800元,本院予以支持。另外,被告辩称其已完成部分设计工作,要求原告支付对应报酬,因没有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反诉,本案不予处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广西地王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王敏支付人民币38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广西地王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王敏已预交,由被告连同上述款项一并支付给原告。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古城支行南宁市竹溪分理处,账号:01×××28),逾期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黄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农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