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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执异字第00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亚运村支行与北京超音波电器城有限公司等案外人异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中执异字第00195号异议人(案外人)卢宇,男,1979年3月17日出生。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亚运村支行,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33号。负责人陈玉,行长。被执行人北京超音波电器城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工体东路丙2号红阶大厦3单元0705室。法定代表人赵军。被执行人北京超音波电器销售中心,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展览馆路12号7号楼4层8室(德胜园区)。法定代表人董斌。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亚运村支行与北京超音波电器城有限公司、北京超音波电器销售中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案外人卢宇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解除对其购买的位于北京市×××房屋的查封。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卢宇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卢宇申请撤回异议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卢宇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曾小华代理审判员  侯成成代理审判员  连 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吕苏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