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陵执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赵伟与运输公司社会保险争议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伟,运输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陵执字第25号申请执行人赵伟,男,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被执行人运输公司,住所地德州市陵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运输公司社会保险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撤销了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德州市陵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陵劳人仲案字(2014)第55号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窦林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成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