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中刑执字第016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盛茂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盛茂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刑执字第01642号罪犯盛茂,男,1982年5月10日出生,湖南省望城区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湖南省看守所服刑。湖南省望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2日作出(2013)望刑初字第002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盛茂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13年11月7日起至2015年10月1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看守所于2015年2月1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予以公示,并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盛茂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积极改造,遵守监规,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盛茂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其他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盛茂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15年2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龙显雄审判员 黄仲奇审判员 龙新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姜 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