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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萧行非审字第00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龙伟、潘春玲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龙伟,潘春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萧行非审字第00062号申请执行人: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适,主任。被申请执行人:龙伟,男,汉族,中专,1982年7月22日出生,安徽省萧县人,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被申请执行人:潘春玲,女,汉族,初中,1982年9月4日出生,安徽省萧县人。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申请执行人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被执行人龙伟、潘春玲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征决(2014)05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由,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经审查,申请执行人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作出的征决(2014)05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作出的征决(2014)05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昭玲审 判 员  李雪芹代理审判员  单光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朱萍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