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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白洮平民初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李士会与洮北区平安镇平安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士会,洮北区平安镇平安村民委员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白洮平民初字第220号原告李士会。被告洮北区平安镇平安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宋久贵,系村委会主任。案由: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士会诉被告洮北区平安镇平安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通知催缴诉讼费并传票传唤后未能按期来本院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霍志坚代理审判员  李 瑞人民陪审员  冷振家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邢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