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驿民初字第8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肖宽与袁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宽,袁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驿民初字第833号原告肖宽,男,1980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袁辉,男,1975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宽与被告袁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 岩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任鸣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