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商执字第809-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河县支行与曾庆营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河县支行,曾庆营,周士华,曾祥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商执字第809-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河县支行,住所地商河县。代表人范连涛,行长。被执行人曾庆营,男,197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执行人周士华,男,197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执行人曾祥俊,男,195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河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曾庆营、周士华、曾祥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4)商商初字第3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曾庆营、周士华、曾祥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河县支行于2014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8月1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曾庆营、周士华、曾祥俊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登记情况进行了全面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该案标的额借款本金19999.91元及利息、罚息,已执行15443元,剩余部分待被执行人曾庆营、周士华、曾祥俊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4)商商初字第36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4)商商初字第36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洪涛审 判 员 王兴宝代理审判员 刘立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周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