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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撤终诉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上诉人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十四研究所因与被上诉人李朝胜、李音音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十四研究所,李朝胜,李音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撤终诉字第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十四研究所,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国睿路8号。法定代表人周万幸,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十四研究所所长。委托代理人唐峰,男,1981年5月25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顾冶青,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朝胜,男,汉族,1951年3月8日生,退休职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音音,女,汉族,1979年2月8日生,无业。法定代理人唐继荣(系李音音母亲),汉族,1950年8月6日生。上诉人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十四研究所因与被上诉人李朝胜、李音音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不服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2014)栖霞民撤初诉字第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十四研究所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十四研究所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十四研究所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按原审法院裁定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剑飞审 判 员  黄 飞代理审判员  王长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吴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