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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执行字第13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黄世凤与周泗来、周来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世凤,周泗来,周来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行字第1310号申请执行人黄世凤,男,197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委托代理人黄辉秋,福建诚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周泗来,男,1969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周来进,男,1977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世凤与被执行人周泗来、周来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23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8月27日分别向被执行人周泗来、周来进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周泗来、周来进立即付给申请执行人黄世凤人民币200000元及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50元和执行费人民币2900元;如逾期未履行的,被执行人还应当在履行期限届满三日内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但是被执行人周泗来、周来进未能履行还款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经通知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其举证被执行人周来进有址在南安市的房产(该房产因他案已由本院(2014)南执行字第1743号执行裁定书进行了查封,正在处理中)。本院于2014年9月15日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周泗来、周来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诫。同时,本院还启动查控程序,查无被执行人周泗来、周来进有有效的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也无其他的房产、土地使用权的登记信息。2015年1月29日申请执行人黄世凤以被执行人周泗来、周来进长期外出、去向不明、又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向本院表示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潘阿瑶审 判 员  黄景山代理审判员  蔡文鑫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国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