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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淮法执字第13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周电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电珍,周建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淮法执字第1363号申请执行人周电珍(曾用名周佃珍)。被执行人周建艮。申请执行人周电珍与被执行人周建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3)淮法席民初字第07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周建艮应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周电珍借款25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申请人周电珍已预交,由被执行人周建艮负担。因被执行人周建艮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周电珍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9月18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周建艮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无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淮法席民初字第07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宗殿荣审判员  王亚琳审判员  陈爱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龚 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