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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昌刑初字第34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被告人陈永明等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昌刑初字第344号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4)昌刑初字第344号公诉机关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甲,男,1978年2月21日出生,吉林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吉林市船营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5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被逮捕,同年9月26日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辩护人母晓东,吉林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孙利,吉林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陈某乙,男,1981年10月12日出生,吉林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吉林市船营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9月12日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被告人陈某丙,男,1985年2月10日出生,吉林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吉林市船营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9月19日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以吉昌检刑诉字(2014)第3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忠会、书记员张道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及其辩护人母晓东、孙利以及被告人陈某乙、陈某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与郑某甲夫妇系亲属关系。2014年1月30日16时许,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等人陪同郑某甲夫妇与其子郑某乙去郑某乙前女友宋某甲家索要悔婚礼金,因言语不和发生争执,宋某甲将发生争执的情况打电话告诉其舅父李某某等人,随后双方由争执转变成互相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持木棒,被告人陈某丙用拳脚将分别将吴某、张某打伤。经吉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吴某腹部外伤致脾破裂,构成重伤二级;被害人张某左肩部外伤致左侧锁骨骨折,左侧肩胛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被告人陈某乙、陈某丙在案发后外逃,又分别于2014年9月12日、2014年9月18日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已对被害人给予经济赔偿,并取得谅解。为证实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及相关书证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予以处罚。被告人陈某甲供认犯罪事实,未作辩解。其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陈某甲系偶犯;2、其无前科劣迹,有悔罪表现,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3、陈某甲出手打人与被害人的伤害造成没有因果关系。建议对陈某甲减轻或免除处罚。被告人陈某乙、陈某丙供认犯罪事实,未作辩解。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与郑某甲夫妇系亲属关系。2014年1月30日16时许,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等人陪同郑某甲夫妇与其子郑某乙去郑某乙前女友宋某甲家索要悔婚礼金,因言语不和发生争执,宋某甲将发生争执的情况打电话告诉其舅父李某某等人,随后双方由争执转变成互相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持木棒,被告人陈某丙用拳脚将分别将吴某、张某打伤。经吉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吴某腹部外伤致脾破裂,构成重伤二级;被害人张某左肩部外伤致左侧锁骨骨折,左侧肩胛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被告人陈某乙、陈某丙在案发后外逃,又分别于2014年9月12日、2014年9月18日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已对被害人给予经济赔偿,并取得谅解。上列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鉴定意见:吉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2份,载明被害人的损伤情况。辨认笔录3份,载明涉案人员的相关辨认过程及辨认结果。抓捕经过及破案经过,载明被告人的到案过程,证实被告人陈某乙、陈某丙有投案情节。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载明在逃人员的相关情况。和解协议及收条,载明被告人与被害人针对赔偿问题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户籍信息,载明相关人员的身份信息。证人陈某丁证言证实,我是郑某乙的六姨夫,我妻子叫陈某戊。2014年1月30日下午2点多钟,陈某己给我打电话说,郑某乙和他妻子吵吵了,让我开车跟她到桦皮厂镇平安村把郑某乙妻子给接回来,叫我四姐和四姐夫都去。我开一台车,陈某戊开一台车拉着朱某某和陈艳芹就去了。在公路上就碰上陈某乙和陈某甲的车了,我们开车跟着陈某乙一直到宋某乙家门前停了。陈某己和郑某甲就下车了。我问陈某己到宋某甲家干什么,她说她爸同意给钱。他们就到宋某乙家屋里了,我上车等着,屋里怎么回事我就不知道了。后来我下车听见有人吵吵拿刀,我卡年陈某乙车跟前有人打起来了,我就上前拉仗,有一个男的奔我来了,用手拽我,我把他推到道边了,一个人把我俩分来了。我听有人喊,我车钥匙被人拔下去了,拿车钥匙跑了。我和陈某甲就追拔车钥匙的人了,没追上,就回来了。看见前边又打起来了,我就往跟前去。这时我也不知道怎么就被人给摔倒了,倒地时有人用脚踢我头部、身体、脸部,后来我妻子陈某戊把我拽出来,把我送医院了。证人宋某乙证言证实,2014年1月30日下午4点多钟,我在家炕上躺着,郑某乙带了一帮人进我家,郑某乙抓住我衣领子,打我一拳,推我一下,我头撞到玻璃窗上,玻璃碎了。我就什么也不知道了。等我醒来,屋里已经没人了。我出去看见四五个人打吴某的媳妇(张俊华),我就过去拉,这时有人从后面打我一棒子,打我头部了。这时我看见吴某也在挨打。然后我又挨了一棒子,就什么也不知道了。在我女儿和郑某乙处对象时,郑某乙家给我女儿买了一万八仟元的金首饰。他俩两年前分手了,今年一月二十八郑某乙和他的家人大约四五个人来我家,向我索要金首饰钱一万五仟元。我说你们先回去,我再考虑一下,他们就走了。一月二十九下午一点左右,我给郑某乙他妈打电话说返还一万元。当时,他妈不同意。四点多钟,郑某乙和他父亲、还有亲戚就来了,要一万五千元,我找中间人咸贵荣来说通了,他们就走了。到晚上九点多钟,郑某乙父亲打电话说不同意给一万元,说三十日还上我家来。就是这样,三十日郑某乙和他家人来了,进屋就打我,当时打我时没提钱的事。证人朱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1月30日下午4点多钟,我们两口子还有陈某丁、陈某戊两口子在搜登站镇鲜兴村七队我岳父家过年。当时我们刚吃完饭,我媳妇就接到郑某乙的电话,让我们都跟着去取钱去。然后陈某丁就拉着我们两口子直接奔桦皮厂镇平安村去了,到了那个姓宋的小姑娘家。当时小姑娘和她的父母都在家呢。我们三个人进屋不一会,郑某乙和她母亲陈某己也进屋了。我们当时正在屋里说话呢,就听见外边吵吵起来了,然后我们这些人就都出去了。在门口的道上,有两个人撕吧起来了,当时我也没注意这两个人是谁,我就过去拉着,就感觉头上被人砍了一下,当时我一看是一个男的手里拿着锹,转身跑了,头上就出血了。然后我媳妇就领着去当地的卫生所了。证人郑某甲证言证实,两年前我儿子郑某乙和宋某乙的女儿处对象,当时,我家给他家彩礼钱两万元,后来,一年前,我儿子和宋某甲就分手了。2014年1月28日我和我儿子、我媳妇、陈某丁去宋某乙家,谈了这件事,当时,我家想要回一万五千元,宋某乙也没答应,但是,宋某乙给我留了电话号,宋家给我媳妇打电话说给一万元。之后我们去宋家取钱,到了之后,宋某乙不提这件事,我们就和宋某乙的二姨说宋某乙同意给我们一万元。宋某乙说不给,我们就走了。2014年1月30日,我和我媳妇陈某己、陈某乙、陈某乙的媳妇我们四个人坐着陈某乙开的车,还有陈某丁开了一台车,陈某甲开着一台车,陈某戊开着一台车,还有朱某某、陈艳芹、陈艳敏一起去的平安村,还有谁去了,我就不知道了。到宋某乙家,我和陈某己、朱某某、陈某戊我们四个人先进的屋。当时看见宋某乙的媳妇和宋某甲在厨房,我跟宋某乙的媳妇说你们答应给钱,咋又不给了。这时宋某甲打电话说一会就来人了。宋某乙从屋里出来了,到了厅里以后,用手搥玻璃,用头朝玻璃上撞了两三下,玻璃就碎了。然后我们在屋里看见外边大道边上有人打起来了,我们就都出去了。我出去以后看见三四给男的把郑某乙按到在地上,我就上去拉着,我就拽着其中的一个男的说有事跟我说。我把他拽到宋某乙家屋里,他跑了,我出来看见有人动手打陈某丁,我上去拽一个男的,拽开以后这个男的跑了。当时我看见陈某丁蹲在杖子边上了,我就去找我们这伙人开车送陈某丁走,当时天也就黑了。我看见陈某甲在地上躺着,警察来了张罗让受伤的去医院,大伙就陆续走了,我和郑某乙坐着陈某乙的车到派出所来了,之后去了吉林市中心医院,因为朱某某受伤了。我记不清是什么时候从对方的什么人手里抢下来一个木头棒子,然后我就把棒子给扔了。证人郑某乙证言证实,2014年1月30日那天下午1点多钟,因为我媳妇和我闹矛盾回平安村她姥姥家了。我之前和我妈商量想去接回来。然后我去陈某甲家,当时陈永涛、陈某乙、我二姨陈艳敏也在,我就说这事,我跟这几个舅舅说也跟着去,意思人多了帮着劝劝。他们同意了,我又给我六姨夫打的电话,让他和我六姨也去。在桦皮厂镇界内的时候,我们几台车到一起了。我们的车在宋某甲家门前停下了。我爸和我妈进屋了,其他人进没进屋我没注意。我到宋某甲家房西头的厕所上厕所。我出来时,我爸和我妈从屋里出来了,这时看见门口的道上就打起来了。有三四个男和两三个女的正打我六姨夫呢。有两个男的拿着木头棒子打我六姨夫身上,其他人上去拽我六姨夫。把我六姨夫打倒了。过来三个男的把我给拽倒了,胳膊被打了一下,朱某某就上去拽这三个人,去哦起来的时候看见朱某某头上出血了,我张罗去医院,但是车钥匙没了,我给我岳父郭玉俭打电话,让他找车。当时有个女的指着陈某甲说就是他,然后有女的抱着陈某甲的腿,有四五个男的上去把陈某甲给打倒了,我岳父岳母跑过来问怎么回事,就到一边去了。我四姨夫上医院了,警察来了,对方说有受伤去医院的,然后我们也都走了,去吉林市中心医院。证人宋某甲证言证实,我和郑某乙处对象时,他家给我花了一万八千元买的金首饰,后来我怀孕了,要和郑某乙结婚,他家给的彩礼钱不够我们事先约定的,我就不同意,之后就拉倒了。2014年1月28日郑某乙和他家人来我家要返还金首饰钱一万五千元,我爸说返还一万元。2014年1月30日下午,我们四口人、还有我大姨夫张某、我姥爷在我老舅李某某家吃的饭,吃完饭,我们就回家了。下午4点多钟,郑某乙和他父母,还有郑某乙的三姨、四姨、六姨、六姨夫、还有我不认识的,就来我家,进屋郑某乙就打我爸用拳头打我爸的后脑勺上了,我爸的后脑就磕在客厅里的窗户玻璃上了,玻璃就碎了。郑某乙打完我爸,他们之中就有人说外边打起来了。他们就都出去了,后来我和我爸一起出去了,在我家大门口外,有七八个人相互打,在我家西院大门口,看见吴某的媳妇张俊华被四五个人打。有个男的在两伙打仗的人中间位置那个棒子,没看他打人,就被人给抢下去了,谁抢的棒子也没看清。我爸上前去拉大张俊华的人,来开后,我和我爸就在我家西院大门口站着,已经打完仗了。被害人吴某陈述证实,2014年1月30日下午4点多,我在平安村小卖店打扑克,这时张某打个电话说有事,就散了。我路过宋某乙看见有不少车,我想进去看看怎么回事,还没进去,有两个外屯的人抓我领子说,你来平事来了。这时后面就有人一顿棒子,给我打倒了,用手给拽到宋某乙家,边拽边说,平事你给拿钱,咱们找老东去。把我拽到宋某乙家之后,他家没人,又给拽到门口道上,这时我看见我媳妇张俊华挨打,我要挣脱伸手,又被打一顿棒子,打倒了。这时屯里人已经来不少了,和对方在一起吵吵,郭玉明说别打仗,有事我摆。这时双方渐渐散了。还有10多个人时,我过去了,这时我媳妇说打我家吴某的人就是他,我上去把他抓到了,这时我屯人上去打他,给我挤出去了。我妈来把我拽走了。我头上有包,胳膊肿了,其他打的外伤没有。左肋部有青的地方。2014年2月3日下午1点多的时候,我感觉左侧腹部受不了了,当时一检查说脾破裂了,当时就做了脾摘除手术,之后就一直住院治疗。被害人张某陈述证实,2014年1月30日下午4、5点钟左右,我和吴某等人在食杂店玩扑克,我接到李某某的电话让我到他家去吃饭。然后我们就不玩了,我先出来的。看见宋某乙家门前道上停着四五台车,我就过去看看怎么回事。我走出来二十多米的时候,我看见吴某和张雷也出来了。我自己先到了一辆银灰色捷达车跟前,我当时趴车窗往里看了一眼,当时副驾驶的位置坐着一个女的,一个一米八左右、稍胖的男的过来拽我抢钥匙、抢钱之类的话,然后过来了那三四个那木棒的男的,上来就把我给打了。当时我就看见一棒子过来了,打在了我的左肩膀子上了,当时我就右侧身体依在木头杖子上了,这几个人就都用木头棒子朝我身体的左侧打,我用左胳膊挡着,胳膊上也挨了棒子,当时给我打倒了。这些人就住手了。我就站起来了,那个30左右岁的男的还要拿棒子打我,我就跑到前屋村长郭某某家去了,后来警察来了以后,都不打了。我看见了一个我认识的女的,姓陈,排行老六。被告人陈某甲供述,2014年1月30日下午,因为我外甥媳妇和我外甥郑某乙闹矛盾回娘家了,我们8男3女,四台车到桦皮厂镇平安村接我外甥媳妇去。到了平安后,我姐和我姐夫改道到我外甥郑某乙以前处的对象家,要以前的彩礼钱。我、郑某甲、朱某某、陈某己进屋了。我姐陈某己就问那家你说昨天给钱怎么不给钱呢,那家的老宋头就用头撞玻璃,在屋里我们没动手,二十分钟后,我四妹夫看见外面打起来了,我们就都跑出去了,当时村子来了10多个人,有男有女,男的有五六个,女的三四个。在外面我看见我开的车的车门开了,车钥匙被一个男的给拔走了,我们就去追那个拿车钥匙的人,拿钥匙的那个人中等体态,三十多岁,身穿一个深色的毛衣,我和陈某庚、陈某丙没追上,我们就回来了。我看见朱某某的头部出血了。这时我姐夫郑某甲和一个人厮打起来了,与此同时我看见我弟弟陈某丙和另一个人厮打起来了,我就上去帮陈某丙,我上去抢和陈某丙厮打的人的一个木杖子从正面打那个人的头部一下,打中了。那个人被打之后,我就退回来了。这时上来两个女的抱着我的腿,又上来6、7个男的过来用拳脚把我打了。我被打的时候陈某丙和其他人的情况我没看见。我被打晕之后就被车拉到吉林市中心医院。郑某甲、我、陈某丙动手了。对方的伤是我们伙造成的。打仗时,我看见郑某甲手中拿个木棒子和叫吴某的在一起厮把,陈某丙同时和好几个人厮把,我没看见他拿东西。我从屋里出来时就看见郑某甲和陈某丙动手了,对方先来的是张某和吴某,其他人我叫不上名。被告人陈某乙供述,2014年1月30日下午两点多钟,我、陈永志、陈某甲、陈某丙在陈某甲家吃饭,后来郑某乙来了和我说他和他媳妇吵架了,媳妇会她姥家了,让我们一起跟着去把媳妇接回来,人去多了显着给他媳妇面子。当时大伙就都同意以其跟着去了。郑某乙让我去接他的爸妈,我开车先接上我的女朋友李翠,又去接的郑某乙的父母。快到平安村的时候,陈某己说先到郑某乙以前对象家取彩礼钱,对方答应给钱要去取。我们就到那家,郑某乙的父母就下车进屋了,其他人也都下车了。当时李翠怀孕了坐在我车的副驾驶位置上没下来。我们当时在道上唠嗑,就听见屋里吵吵起来了,还有撞玻璃的动静,我们寻思打起来了,我就和陈某甲进屋了,当时看见那个小姑娘的爸用头朝厅里的窗户玻璃上撞,撞了三四下,玻璃就碎了。我就张罗走,出来以后看见一个男的正在我车的左前侧车门处开我车门子,当时李翠就在车里喊,说干啥。我就跑过去,他已经把车钥匙拔下来了,我就管他要,他说没有,陈某丙就推了这个男的前胸一下,这时我看见过来不少人,有男有女的,有十多个人,拿着木棒和叉子什么的。那伙人就过来打我们哥几个。我就记得有个挺瘦的、三四十岁左右、短发的男的用木棒朝我头上打,我用胳膊一挡,打在我的右胳膊上了,我就把这个人手里的棒子给抢下来了。抢下来以后,我就用棒子横着抡打对方,当时打到谁了,打到对方的什么部位就没注意了。当时我看见陈某丙手里也拿个木棒,也是抡打对方,打到谁了,打到对方的什么部位就也没注意。当时陈永志和陈某甲也和对方的人厮打,但是怎么打的没注意。我拿的棒子就是普通农村的木头棒子,有一米多长,直径有三四公分左右;陈某丙拿的也是普通的木头棒子,具体没注意。这时我们这方屋里的人都出来了,我们都住手了。陈某戊看见把我车钥匙的人叫姐夫,这时李翠就过来招呼我到旁边那家去,我就和李翠过去了。后来的情况不知道了,等我再出来的时候,警察就已经来了。后来我听说朱某某头受伤了,怎么伤的不知道,陈某甲的牙掉了,说肋骨疼,他怎么伤的我也不知道。被告人陈某丙供述,2014年1月30日下午两三点钟,我、陈某甲、陈某乙、陈永超、陈永志、郑某乙、郑某乙的二姨都在陈某甲家吃饭,吃饭的时候,郑某乙跟我们说,他和宋某甲处对象的时候花了点钱,他家要往回要这个钱,之前腊月二十八和二十九都去了,但是没要回来,并且说在二十九那天去时被对方给吓唬了,说让老郑家碰碰钉子之类的话。郑某乙就跟大伙说对方答应给一万块钱,今天还要去取钱去。让我们大伙跟着一起去壮壮胆,但是没有说要打仗的事,因为都是亲戚,大伙就答应跟着一起去了。陈某乙开车去接郑某乙的父母,大伙开车就往平安村去,当时陈某乙的车在前面领道。道路以后。郑某乙和他父母、还有他的几个姨先进屋了。我们哥几个下车在外边唠嗑,后来听见屋里吵吵起来了,我、陈某乙、陈某甲就进屋了,当时看见一个男的用头朝厅里的窗户玻璃上撞,撞了三下,当时玻璃就碎了,头上也出血了。当时看不好,我们哥几个就出来了。出来后看见从东边过来一个男的,有三四十岁,一米七左右,中等身材,短发,穿什么衣服记不清了。当时过来骂骂咧咧的,用手拍陈某乙车的机器盖子,然后就开车门要拔陈某乙的钥匙,我就去拦着把车钥匙的这个人。陈某乙过去就推拔车钥匙的男的,然后他俩就厮打起来了。朱某某和陈某丁也跟着用手推打拔车钥匙的人,我当时就拉着劝大伙别打仗,这个人说服了,我们这边的人就住手了。这时对方又过来不少人,有拿铁锹的、有拿叉子的,还有拿木头棒子的,过来就打我们。我们这些人就开始还手,当时有个女的用棒子从我身后打我头上一下,我回头一看是个女的,说快滚,然后这个女的就不打我了。当时有人用叉子打我,但没打着我就把叉子抢下来了,然后陈永超把我手里的叉子抢下来扔一边去了。当时有个男的没拿东西过来打我,我就用拳头打了这个男的头上几下。接着有个男的用木棒朝我头上打,我用胳膊一挡,把棒子挡断了。这时就不打了,这时有个男的要拔我车钥匙,我就过去追这个男的,当时陈某甲也跟着追了,但是没追上,就回来了。我回来以后就不打了,当时看见朱某某的头上出血了,大师怎么出血的没看见。这时就张罗朱某某往医院送。后来,有两个女的指着陈某甲说就是他,这两个女抱着陈某甲的腿,有四五个男的就开始用拳脚打陈某甲,我过去拉开。郭二明、郭三明也过来了。这时大伙已经不打了,警察也都过来了。我们也都走了。本院对控辩双方就刑事部分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审查后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故意伤害的作案事实,有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及相关书证证实。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亦供认不讳。故对此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乙、陈某丙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三名被告人案发后赔偿被害人吴某、张某的损失,并取得了二名被害人的谅解,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陈某甲系偶犯、其无前科劣迹、有悔罪表现、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其提出的陈某甲出手打人与被害人的伤害造成没有因果关系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以采纳。综合考虑本案的起因、三名被告人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及赔偿情况,同时三名被告人所在基层组织同意其进入社区矫正,宣告缓刑对其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对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可宣告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陈某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陈某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单连红代理审判员  历建山代理审判员  肖 鹤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张美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