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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执字第14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袁秋琳与杨剑、袁胜宏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秋琳,杨剑,袁胜宏,袁胜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1476号申请人袁秋琳。委托代理人严国荣,无锡市南长区扬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杨剑。被执行人袁胜宏(同时受袁胜钰的特别授权委托)。被执行人袁胜钰。申请执行袁秋琳与被执行人杨剑、袁胜宏、袁胜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南扬民初字第17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杨剑、袁胜宏、袁胜钰立即归还袁秋琳借款本息10000元及诉讼费25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8月20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至无锡市房地产档案馆、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无房产、无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现已强制执行到位0元,尚未执行到位10025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因杨剑、袁胜宏、袁胜钰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决定将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中。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南扬民初字第17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朱明执行员  尤祺执行员  张麒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沙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