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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丹民初字第38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南京浩瀚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中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周耀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浩瀚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上海中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周耀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丹民初字第3804号原告南京浩瀚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浩委托代理人袁芸、周宁。被告上海中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周耀。原告南京浩瀚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中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周耀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浩瀚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34元、公告费260元,合计2694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林 莺人民陪审员  蒋泉英人民陪审员  王杏娴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汤晓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