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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罗法船民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罗定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黎冰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定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黎冰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罗法船民初字第19号原告罗定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罗定市罗城镇迎宾三路1号。法定代表人范石坚,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源生,男,罗定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罗平信用社办事员,住该信用社宿舍。被告黎冰芳,男,1968年2月3日出生,汉族,罗定市罗平镇人,农民,住罗定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定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黎冰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定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罗定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谢宇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林灿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