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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驿民初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马娅菲与徐龙峰、巨野县一帆货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娅菲,徐龙峰,巨野县一帆货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巨野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驿民初字第116号原告马娅菲,女,1987年8月1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委托代理人陈文生,河南忠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龙峰,男,1974年5月2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巨野县一帆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巨野县人民路北光明路北段路西。法定代表人曹廷山,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巨野支公司。住所地:巨野县城文苑路*号。负责人耿传勇,经理。委托代理人武桂芳,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马娅菲与被告徐龙峰、巨野县一帆货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帆货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巨野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巨野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宋方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娅菲的委托代理人陈文生,被告人保财险巨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武桂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龙峰、一帆货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娅菲诉称,2014年11月3日21时20分,被告徐龙峰驾驶的一帆货运公司所有的鲁R×××××、鲁R35**挂号车,与马洪启驾驶的原告所有的豫A×××××号奔驰轿车,在驻马店市××大道与××交叉口东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该事故经驻马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大队认定,被告徐龙峰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豫A×××××号车经评定损失为163208元,花费鉴定费6264元。鲁R×××××、鲁R35**挂号车在人保财险巨野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169472元。被告徐龙峰未答辩。被告一帆货运公司未答辩。被告人保财险巨野公司辩称,原告的车辆损失并非由其本人委托鉴定,程序上不合法,评估值过高,我公司申请重新鉴定。我公司不承担鉴定费、诉讼费等间接损失。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3日21时20分,徐龙峰驾驶鲁R×××××、鲁R35**挂号车沿驻马店市驿城区练江路交叉口东处,与马洪启驾驶的豫A×××××号小轿车相撞,致两车不同程度损坏。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徐龙峰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豫A×××××号车的车主为马娅菲,该车在事故中造成的损失经驻马店市三和汽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评估为163208元。马娅菲因此支出鉴定费6264元。人保财险巨野公司对该鉴定结论不服,当庭提出重新鉴定申请。鲁R×××××、鲁R35**挂号车的实际车主为徐龙峰,挂靠在一帆货运公司名下对外从事营运。该车在人保财险巨野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及两份第三者责任保险,其中鲁R×××××号车的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为500000元,且不计免赔。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相关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据以认定。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公民的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财产并造成损失的,应当由赔偿义务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中,公安交警部门作出的责任认定书合法有效,本院予以采信。人保财险巨野公司作为鲁R×××××、鲁R35**挂号车的承保公司,应依法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马娅菲的合理损失。对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的损失,因鲁R×××××号车在人保财险巨野公司投保有第三者责任险,故应由该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豫A×××××号车的损失经驻马店市三和汽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评估为163208元。因人保财险巨野公司提出重新鉴定申请的时间已超过规定的举证时限,本院不予支持。豫A×××××号车的损失按鉴定结论认定为163208元,鉴定费按票据认定为6264元,共计169472元,应由被告人保财险巨野公司赔偿给原告马娅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巨野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马娅菲各项损失16947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90元,减半收取1845元,由被告徐龙峰负担,被告巨野县一帆货运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宋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付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