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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房县执字第000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王恩均与房县旭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恩均,房县旭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房县执字第00085-1号申请执行人王恩均,市民。被执行人房县旭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房县城关镇唐城小区6栋302号。法定代表人陈超,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陈超,房县旭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王恩均与房县旭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超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房县民二初字第0026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厚汉审判员  汪祖鉴审判员  张晓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谢 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