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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衡民二终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孟文香与关洪萍、窦佳伟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孟文香,关洪萍,窦佳伟,窦桂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民二终字第3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孟文香。委托代理人:金小明,衡水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关洪萍。委托代理人:张宝军,河北衡水衡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窦佳伟。委托代理人:朱艳芬,河北仁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窦桂荣。委托代理人:朱艳芬,河北仁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孟文香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上诉人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孟文香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961元减半收取481元,由上诉人孟文香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孟祥东审判员  刘梦辉审判员  李成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怡艳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