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油执保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李良蓉申请执行射洪金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良蓉,射洪金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油执保字第75号申请执行人李良蓉,女,生于1964年6月22日。被执行人射洪金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人李良蓉与被执行人射洪金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江油民保字第62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我院三合法庭于2015年2月16日移送我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射洪金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9万元;二、依法冻结申请人李良蓉名下存款19万元;三、如保全有误给被执行人造成的损失,由申请人李良蓉承担赔偿责任;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清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 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