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中刑终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唐海波、孙圣中等非法拘禁罪,王成、唐海波等赌博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某某,李某某,王某,唐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泰中刑终字第00006号原公诉机关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某某,男。因赌博,于2011年4月被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因吸毒,于2011年5月4日被原姜堰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6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取保候审。11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泰州市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男。因盗窃,于2011年5月11日被泰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5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被取保候审。11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泰州市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男。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8月28日被泰州市海陵区域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因吸毒,于2011年5月4日被原姜堰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因赌博,于2014年7月16日被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1900元。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4年6月17日被取保候审。11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泰州市看守所。辩护人俞洋,江苏碧泓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唐某某,男。因赌博,于2013年2月21日被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5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被取保候审。11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泰州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男。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5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被取保候审。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审理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唐某某、孙某某、李某某、张某某犯非法拘禁,被告人王某、唐某某、孙某某、李某某犯赌博罪一案,于2014年11月25日作出(2014)泰海刑初字第261号刑事判决,以犯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以犯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以犯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以犯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以犯赌博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涉案赃款予以追缴并没收。被告人孙某某、李某某、王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某某、李某某、王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孙某某、李某某、王某申请撤回上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孙某某、李某某、王某撤回上诉。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2014)泰海刑初字第26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军生审 判 员 张荣明代理审判员 徐 佼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丁 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