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揭榕法渔民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钟凯华与林建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凯华,林建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揭榕法渔民初字第7号原告:钟凯华,男,汉族,1954年2月27日出生,住揭阳市揭东区。委托代理人:陈楚亮,揭阳空港经济区渔湖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林建明,男,汉族,1954年7月22日出生,住揭阳市榕城区。委托代理人:林伟涛,男,汉族,1985年11月16日出生,住揭阳市榕城区,系被告林建明的儿子。本院在审理原告钟凯华与被告林建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且权利义务已终结为由,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凯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陈荣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林德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