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萍立刑终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柳振兰刑事自诉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萍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柳振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萍立刑终字第1号上诉人(原审自诉人)柳振兰。上诉人柳振兰不服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2014)栗立刑初字第1号不予受理的刑事裁定,提出上诉。上诉人柳振兰称,人民法院应追究被控诉人易祖文的刑事责任,原审法院应予以立案。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柳振兰以易祖文犯侮辱、诽谤罪,侵占罪提起诉讼,没有事实理由和证据,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妥,应予维持。上诉人柳振兰提出,应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聂奇能审 判 员 刘 敏代审判员 叶 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亚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