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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全民一初字第0009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许昌胜与张义才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昌胜,张义才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全民一初字第00093号原告:许昌胜,男,196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瓦工,住安徽省全椒县。被告:张义才,男,196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建筑,住安徽省全椒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昌胜诉被告张义才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昌胜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许昌胜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昌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5元,申请撤诉减半收取92.50元,由原告许昌胜负担。审判员  吴玉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梅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