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都执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和某某与李某某、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其他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和某某,李某某,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都执字第95号申请执行人和某某,男,1997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7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组织机构代码75973758-5。负责人凤奕,总经理。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新都民初字第33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以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未生效为由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第(一)项“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之规定,裁定如下: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新都民初字第339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徐 勇执行员 刘汉国执行员 陈益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荣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