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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辖终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温州市勤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青岛华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岛格尔攀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温州市勤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青岛华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岛格尔攀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辖终字第2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温州市勤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沂,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华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福东,总经理。原审被告青岛格尔攀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芳,执行董事。上诉人温州市勤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因管辖权异议不服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1090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已向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提交了变更诉讼标的的请求,将诉讼标的额变更为人民币450万元,属于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被上诉人未作书面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在原审主张的诉讼标的额为990万元,现没有证据证实上诉人已将诉讼标的额变更为450万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规定,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本案诉讼标的额为990万元,超出了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的级别管辖范围,且原审被告住所地在青岛市市南区,故原审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本院管辖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秀强审判员  李 敏审判员  周长亮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雪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