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鲁刑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某力、王某忠玩忽职守罪、受贿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力,王某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鲁刑初字第50号公诉机关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力,男,1972年11月29日出生于河南省平顶山市,汉族,本科毕业,中共党员,现住平顶山市。因涉嫌玩忽职守犯罪,2014年10月17日经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决定,次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受贿犯罪,2014年10月30日经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决定,次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鲁山县看守所。辩护人毛大军,河南金年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某忠,男,1961年1月19日出生于河南省平顶山市,汉族,本科毕业,中共党员,住平顶山市。因涉嫌玩忽职守犯罪,2014年10月16日经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玩忽职守、受贿犯罪,2014年10月31日被平顶山市石龙区公安局取保候审。辩护人包志伟,河南应国律师事务所律师。鲁山县人民检察院以鲁检刑诉(2015)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力、王某忠犯玩忽职守罪、受贿罪,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鲁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光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力及其辩护人毛大军,被告人王某忠及其辩护人包志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鲁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玩忽职守罪2010年,平顶山市鸿跃煤化有限公司、平顶山市石龙区残联福利洗煤焦化厂被依法关闭,并分别获得了关闭小企业中央财政补助资金。2011年国家实施淘汰落后产能奖励政策,上述两个企业在已经获得中央奖励资金并拆除生产设备,不具备申报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条件的情况下,向石龙区财政局提交申报材料。被告人刘某力、王某忠在负责该项工作的申报受理和初审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审核职责,将上述两个企业的资料予以上报,致使上述两个企业分别获得中央财政奖励资金333万元和293万元,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二、受贿罪2010年、2012年春节期间,被告人刘某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平顶山市石龙区残联福利洗煤焦化厂法人代表赵某宏(另案处理)所送现金20000元,用于个人开支。2011年,被告人王某忠在平顶山市鸿跃煤化有限公司、平顶山市石龙区残联福利洗煤焦化厂申报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平顶山市石龙区残联福利洗煤焦化厂、平顶山市鸿跃煤化有限公司感谢费共计8000元,用于个人开支。案发后,二被告人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涉案赃款均被追缴。被告人刘全力、王某忠当庭自愿认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被告人刘某力的辩护人认为检察院指控刘全力严重不负责任,未认真履行职责,构成玩忽职守罪的指控不能成立。关于受贿罪,认为刘某力受贿2万元,金额较少,犯罪情节比较轻微,社会危害性小,案发后积极退赃,认罪态度较好。收受2万元属于过年礼金,不是为两企业申报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事件受贿,也没有索贿情节,主观恶性较小。刘全力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构成自首,建议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忠的辩护人认为,王某忠的行为不符合玩忽职守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玩忽职守罪。对于受贿罪,认为受贿数额较小,情节轻微,且系自首,建议对其免予刑事处罚。经审理查明:一、玩忽职守罪2010年,平顶山市鸿跃煤化有限公司、平顶山市石龙区残联福利洗煤焦化厂被依法关闭,并分别获得了关闭小企业中央财政补助资金。2011年国家实施淘汰落后产能奖励政策,上述两个企业在已经获得中央奖励资金并拆除生产设备,不具备申报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条件的情况下,向石龙区财政局提交申报材料。被告人刘某力、王某忠在负责该项工作的申报受理和初审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审核职责,将上述两个企业的资料予以上报,致使上述两个企业分别获得中央财政奖励资金333万元和293万元,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二、受贿罪2010年、2012年春节期间,被告人刘某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平顶山市石龙区残联福利洗煤焦化厂法人代表赵某宏(另案处理)所送现金20000元,用于个人开支。2011年,被告人王某忠在平顶山市鸿跃煤化有限公司、平顶山市石龙区残联福利洗煤焦化厂申报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平顶山市石龙区残联福利洗煤焦化厂、平顶山市鸿跃煤化有限公司感谢费共计8000元,用于个人开支。2014年10月15日,经平顶山市检察院反渎局干警电话通知,王某忠到平顶山市检察院接受询问。2014年10月16日,经平顶山市检察院反渎局干警电话通知,刘某力到平顶山市检察院接受询问。二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案发后,二被告人将受贿赃款全部追缴。赵某宏退回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121万。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王某忠、刘某力户籍证明二份。(2)、任职证明、职责证明,证明二被告人的任职及职责分工情况。(3)、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反渎局2014年10月22日出具的案发及到案证明。证明本案案发及二被告人主动到案的情况。(4)、《关于印发﹤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1)180号文件、《��报淘汰落后产能国家财政奖励资金》及材料说明。证实了申报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的条件。(5)豫财企(2010)169号文件《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拨付2010年关闭小企业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通知》,平财办豫(2010)706号文件《平顶山市财政局关于拨付2010年关闭小企业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通知》,记账凭证、中国农业银行来帐凭证及收据,证明平顶山市宏业泰工贸有限公司(原石龙区残联福利焦化厂)于2011年1月20日获得关闭小业中央财政补助资金70万元,平顶山市鸿跃煤化公司于2011年1月20日获得关闭小企业中央财政补助资金30万元。证实二企业不符合淘汰落后产能国家财政奖励资金申报条件。(6)石龙区环保局于2014年10月20日出具的《证明》。证据显示:原平顶山市石龙区残联福利洗煤焦化厂、平顶山市鸿跃煤化有限公司自建厂以来无环境影响评价手续。证实二企业不符合淘汰落后产能国家财政奖励资金申报条件。(7)平顶山市石龙区残联福利洗煤焦化厂申报淘汰落后产能国家财政奖励资金申报材料,证实该申报材料中没有项目环评批复文件,没有土地使用证。(8)平顶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13年12月16日出具的《说明》:平顶山市发改委在2003年没有使用过“平计委”文号,平顶山市石龙区残联福利洗煤焦化厂申报淘汰落后产能国家财政奖励资金申报材料中有《平顶山市发展和计划委员会关于石龙区计经委申请﹤残联福利洗煤焦化厂技术改造项目﹥立项的批复》(平计批(2003)36号)不真实,证明该企业不符合淘汰落后产能国家财政奖励资金申报条件。(9)平龙财(2011)12号文件,平顶山市石龙区财政局、平顶山市石龙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呈报淘汰落后产能财政奖励项目申报材料的报告》,证明2011年5月11日,平顶山市石龙区财政局、平顶山市石龙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为平顶山市鸿跃煤化有限公司、平顶山市石龙区残联福利焦化厂符合申报条件,将两企业申报材料进行上报的事实。(10)平财办企(2010)20号文件平顶山市财政局、工业信息局《关于申请解决关闭小企业财政补贴资金的请示》,证据显示:2010年10月9日,平顶山市财政局、平顶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向省财政厅、省工信厅申请将石龙区残联福利焦化厂和平顶山市鸿跃煤化公司列入关闭小企业范围,并为上述二企业申请关闭小企业专项补助资金。(11)平财办建(2011)17号文件,平顶山市石龙区财政局、平顶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平顶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上报我市2011年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奖金的报告》,证据显示:平顶山市石龙区财政局、平顶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平顶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将平顶山市鸿跃煤化公司、石龙区残联福利焦化厂作为符合淘汰落后产能财政奖励资金申报条件的企业,于2011年5月9日推荐上报至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南省能源局。(12)平财办预(2011)510号文件,平顶山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11年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证据显示:河南省财政厅于2011年11月10对平顶山市鸿跃煤化公司下达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经理资金预算指标333万元,对石龙区残联福利焦化厂下达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经理资金预算指标293万元。(13)平顶山市石龙区财政局经济建设股提供的的《关于平顶山市鸿跃煤化有限公司财政拨付资金的情况说明》复印件、财政资金支付凭证、记账凭证、石龙区发改委于2014年11月25日出具的情况说明、河南中鸿实业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据显示:2011年12��6日,石龙区财政局将333万元淘汰落后产能中央奖励资金拨付给中鸿河南投资有限公司。(14)财政直接支付额度入账通知书、财政支付凭证、收据、记账单、赵某宏于2014年11月26日出具的情况说明、石龙区发改委于2014年11月25日出具的情况说明、平顶山市宏业泰工贸有限公司于2012年3月20日日出具的拨付资金使用计划、电子缴税付款凭证、增值税发票。证据显示:平顶山市宏业泰工贸有限公司分别于2012年4月、2012年8月共计收到国家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共计293万元。(15)鲁山县人民检察院《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证明案发后赵某宏退回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101万。(16)证人杨某某(原石龙区财政局经济建设股负责人)证言,证实当时申报时其已经审核出石龙区残联福利洗煤焦化厂和鸿跃煤化有限公司申报资料不完整,也向领导汇报了,但是没有坚持原则,一味的听领导安排,最终将资料上报的有关情况。(17)证人赵某某、芦某某、姬某某证言,证实为申报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向刘某力、王某忠行贿的有关情况。(18)刘某力、王某忠供述了在2011年平顶山市鸿跃煤化有限公司、平顶山石龙区残联福利洗煤焦化厂申报国家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过程中,未认真履行职责,致使上述二企业在不符合奖励政策的情况下骗取了国家奖励资金造成国家重大损失的犯罪事实。二被告人对收取他人贿赂的犯罪事实亦供认不讳。上述证据经当庭出示、质证、辩论,均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力、王某忠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不负责任,未认真履行职责,致使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获得国家奖励资金626万元,造成国家重大经济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二被告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刘某力、王某忠身犯数罪,应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玩忽职守罪和受贿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所举证据来源合法,客观、公正,本院予以采信。二被告人的辩护人均认为二被告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的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及证据不符,本院不予采信。二被告人在工作中虽有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行为,但平顶山市鸿跃煤化有限公司、平顶山市石龙区残联福利洗煤焦化厂最终获得国家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是多部门,多环节,多层次的,责任较分散,属“多因一果”。且案发后赵遂宏已将淘汰落后产能中央奖励资金部分退回,已挽回部分国家经济损失。被告人刘某力、王某忠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属自首,二被告人又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均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其职责,依法可对其玩忽职守罪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王先忠虽有收受他人贿赂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对其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刘某力虽有收受他人贿赂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又有自首情节,依法可对其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王先忠的辩护人请求对其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信。为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刘某力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二、被告人被告人王某忠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曾艳阳人民陪审员 高 音人民陪审员 张红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杜鹏飞-1- 来源: